校準、檢定和校驗怎么樣區分?
目的不同 | 校準的目的,是自行確定監視及測量裝置量值是否準確。屬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,評定示值誤差。 |
檢定的目的,是對計量特性進行強制性的全面評定。屬量值統一,檢定是否符合規定要求。屬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。 | |
對象不同 | 校準的對像,是除強制檢定之外的計量器具和測量裝置。 |
檢定的對像,是國家強制檢定的計量基準器;計量標準器共59種。 | |
依據不同 | 校準的依據,是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,可采用國家統一規定,也可由組織自己制定。 |
檢定的依據,是由國家授權的計量部門統一制定的檢定規程。 | |
性質不同 | 校準的性質,是不具有強制性,屬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。 |
檢定的性質,是具有強制性,屬法制計量管理范疇的執法行為。 | |
周期不同 | 校準的周期,是由公司(或組織)根據使用需要,自行確定,可以定期、不定期或使用前進行。 |
檢定的周期,是按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檢定周期實施。 | |
方式不同 | 校準的方式,是可以自校、外校或自校與外校結合。 |
檢定的方式,是只能在規定的檢定部門或經法定授權具備資格的組織進行。 | |
內容不同 | 校準的內容,是評定示值誤差。 |
檢定的內容,是對計量特性進行全面評定,包括評定量值誤差。 | |
結論不同 | 校準的結論,不判定是否合格,只評定示值誤差.發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。 |
檢定的結論,是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,給出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.發給檢定合格證書。 | |
法律效力不同 | 校準的結論屬沒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。 |
檢定的結論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律依據。 |
質量是企業的生命,而計量是質量合格的保證措施之一。計量工作與產品質量、經濟效益有著直接的關系。計量工作做的好,產品質量才能穩定。所以生產、檢驗用的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控制設備、儀器在使用前都需要校準(或者校驗)和檢定。新版GMP中只提及了“校準”一個概念。
一、關于“校準、檢定和校驗“概念
根據JJG1001—1991(通用計量名詞及定義),對于校準和檢定的官方定義如下:
校準:是“在規定條件下,為確定計量器具示值誤差的一組操作。”
新版GMP對校準給出的定義是:“在規定條件下,確定測量、記錄、控制儀器或系統的示值(尤指稱量)或實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,與對應的參照標準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系列活動”。
檢定:是“為評定計量器具計量特性,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進行的全部工作”。
關于校驗,在JJG1001—1991 (通用計量名詞及定義)和ISO等國際標準中均沒有這一術語的定義,檢定和校準均有局限性,它們都存在“校”的方式,“校驗”一詞已被廣泛應用。
二、校準和檢定、校驗的關系
1)計量專業人員都用檢定和校準,從來都沒有聽說過校驗;
2)校準是計量規范語言,校驗是口語或非計量語言;
3)所以校驗就是校準。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關于“檢定/校準證書”的通知則正式肯定和擴大了這種性質,即依據檢定
規程在需要時可以進行校準。
國內在JJG1021-1990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技術考核規范》及其它一些文件資料中規定:在沒有檢定規程時,
應由企業編寫校驗方法進行校準。
三、校準(或校驗)和檢定的主要區別
校準(或校驗)和檢定比較表
校準(或校驗)與檢定均有一定聯系又有明顯區別。校準(或校驗)不具有法制性,它在技術操作內容上又與檢定有共
性,也可以對其它有關性能進行規定的檢驗,并最終給出合格性的結論。檢定具有法制性,檢定可以代替企業的校正。
四、新版GMP中明確提及到的“校準”
五 校準
第90條: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,
并保存相關記錄。校準的量程范圍應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范圍。
第91條: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,所得出的數據準確、可靠。
第92條:應當使用計量標準器具進行校準,且所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。校準記錄應標明所用計量標準器具的
名稱、編號、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,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。
第93條: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,標明其校準有效期。
第94條:不得使用未經校準、超過校準有效期、失準的衡器、量具、儀表以及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、儀器。
第95條:在生產、包裝、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,應按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,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。校
準和檢查應有相應的記錄。